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在十九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等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