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防治采矿场、排岩场的扬尘污染;对采矿场、排岩场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尾矿贮存设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