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贮存、装卸和运输等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物料堆放场应当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料区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堆放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喷洒覆盖剂等防尘措施。场地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冲洗;(二)装卸、搅拌、筛分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加装除尘设备等防尘措施;(三)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卸货空车应当清理干净,重新密闭,不得沿路泄漏、遗撒、飘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