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料煤、燃料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管道煤气或者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他清洁能源,但城市集中供热除外。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