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渔业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