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渔业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