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