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四条有效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已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按照国家、省有关征用耕地的补偿规定给予补偿。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但尚未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按照国家、省有关征用未利用土地的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