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核发养殖证应当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区域养殖容量要求。对危害水域环境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应当限制核发养殖证;对严重危害水域环境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得核发养殖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