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一条有效核发养殖证应当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区域养殖容量要求。对危害水域环境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应当限制核发养殖证;对严重危害水域环境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得核发养殖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