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止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