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湖泊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以上水质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水质的监测,发现水质未达标时,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