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湖泊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