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湖泊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