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支持生产优质水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水产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水产养殖的技术标准、规范,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