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