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三)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的苗种和怀卵亲体;(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五)在养殖水域内清洗、浸泡有毒器皿和有害渔业资源的其他物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