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整顿,污染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核心景区内,禁止任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汤口镇等与风景名胜区毗邻乡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