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下列环境卫生工作:

(一)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二)垃圾及时清运、处置;

(三)酒店、宾馆等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设备;

(四)空调、锅炉、油烟净化器以及其他电机设备,采取降噪、隔噪措施;

(五)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六)其他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