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的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等,应当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划和管委会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在指定地点安置。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设置、张贴、发布户外商业广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