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一次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质保护情况。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