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该土地的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林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