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义务植树应当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管护。管护单位应当建立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者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