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六十六条有效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