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五十六条有效在道路上方安设的牌匾、横幅、管、线等,其净空高度为:车行道不得低于五点五米,人行道不得低于四点五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