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工商、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