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加装、使用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影响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装置的;

(二)驾驶人未具备规定条件驾驶大中型长途营运客车以及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车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