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累积达到满分后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三)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倒置、折叠、重叠机动车号牌,在机动车或者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安装影响号牌识别的装置或者材料的;

(五)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六)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七)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八)逆向行驶的;

(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十)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一)机动车载货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反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

(十二)货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十四)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故障车的;

(十五)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六)未按照规定倒车、会车、超车、掉头或者在行驶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七)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规定通行或者让行的;

(十八)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驾驶证,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货车遗洒、飘散载运物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移交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