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一百一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