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在风景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和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依法经营、文明经营,不得擅自摆摊设点、扩面经营、店外经营,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强行提供服务,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游客消费,不得组织游客逃票。经营场所的指示标牌,应当按照管委会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并在指定的地点安置。禁止在游览景区内设立、张贴广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