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在风景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和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依法经营、文明经营,不得擅自摆摊设点、扩面经营、店外经营,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强行提供服务,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游客消费,不得组织游客逃票。经营场所的指示标牌,应当按照管委会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并在指定的地点安置。
禁止在游览景区内设立、张贴广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