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百年以上的树木、树种珍贵稀有、树型奇特罕见、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属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并加以保护。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树龄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城市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