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树木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五)因建设工程确需砍伐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查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