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树木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因建设工程确需砍伐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查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