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禁止在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出租、出让或者房地产开发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