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单位应当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从事危险废物接收的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污染物,并将接收和处理情况定期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