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船舶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其中含有毒害性或者其他危险性物品的应当单独存放,并向接收单位提供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资料。

码头经营人负责接收到港船舶垃圾,交有关单位分类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