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船舶进行装卸作业:(一)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具备适航或者适装条件的;(二)载运未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