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船舶进行装卸作业:

(一)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具备适航或者适装条件的;

(二)载运未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固体废物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