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港区水域内,禁止船舶使用焚烧炉;禁止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船舶进行驱气作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