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船舶打捞作业和其他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备妥足够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在作业前将防污染方案报告主管部门,并在作业时采取防治污染措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