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船舶打捞作业和其他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备妥足够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在作业前将防污染方案报告主管部门,并在作业时采取防治污染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