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到港或者在过驳作业区的船舶需进行清舱或者洗舱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向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