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船舶需在港区水域内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向主管部门报告;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治污染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