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村民以生活自用为名采挖砂、石、粘土出售的,或者超越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采挖砂、石、粘土的,由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