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