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单位和个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