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矿产储量登记表和采矿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方案;
(六)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