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经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可以依法转让探矿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