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