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