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未稳定运行、数据不准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