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六十六条有效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开采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已经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