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至少洒水降尘或者冲洗一次,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二)鼓励在城区道路使用低尘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机场、车站广场、码头、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