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到2020年,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